新民晚报讯(记者 姜燕)日前,山西省发布《山西省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地下文物保护规划和专项保护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出台了地下文物保护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鼓励具备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报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该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图源山西省文物局官网
该《管理办法》规定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下文物现状资源信息数据库和地下文物价值评估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文物保护工作,应当建立保护责任评估机制,开展年度评估检查,将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下文物保护的监督管理。经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认定的大型古遗址、重要古代城址和其他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遗存应当编制专项保护规划。
《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对地下文物保护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依托地下文物建立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管所以及其他公共活动场所,管理单位为保护责任人。尚未设立专门管理单位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保护责任人;已公布为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为保护责任人。地下文物埋藏区跨行政区域的,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为保护责任人。
《管理办法》要求考古发掘单位在考古发掘工作完成后,应当及时整理出土文物,按照规定向文物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以及其他国有收藏文物的单位移交出土文物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加强出土文物的建档、保护、研究以及展示工作,实现文物活化利用。古墓葬、古遗址的保护、展示和利用,可以依法采取建设遗址博物馆、遗址公园、公众考古研学基地等形式。鼓励具备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报国家考古遗址公园。
贵州文化网版权所有
版权所有:贵州文化网融媒体中心
运营单位:贵州中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投稿邮箱:207656212@qq.com
黔ICP备12003314号-2 贵公网安备52050202001313号